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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指南

2020-03-21    作者: 希明财务

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管辖范围
(一)2017年9月1日起,企业工商注册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含准予、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核验、备案等),包括2017年8月31日前已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办理有关许可事项的。
(二)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仍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三)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原许可审批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三、审批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五)劳务派遣分公司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九)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
申请人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审批流程
(一)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管辖要求的即予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件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三)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进行上门实地核查。现场勘验由经办人会其他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展开,现场勘验不得少于2人,并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勘验时,经办人应当制作《劳务派遣许可核查表》,由负责现场勘验工作人员签署现场勘验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劳务派遣许可核查表》上盖章确认。
(四)经办人根据现场勘验意见和申请材料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处(科)负责人审核,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机关负责人签批。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有效期为3年。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
(六)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许可机关在本行政机关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七、分公司备案手续办理
(一)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江苏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二)申请人设立分公司的,按照新申请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3.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8、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
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变更手续办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新申请流程办理。涉及住所变更的,应组织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程序同初次申请对象)。
(三)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的核名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
2.变更住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还需提供当年的增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当年的增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劳务派遣分公司变更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的核名变更通知书、报告表。
2.变更住所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报告表。
3.变更负责人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告表。
 
九、延续手续办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许可经营申请书》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表》
(2)《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3)《受理备案书》复印件
(4)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期续报的,参照新申请许可办理材料,同时提交《3年以来的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三)延续许可的流程:
1.许可机关收到单位延续许可书面申请后,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许可机关应当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出具《准予延续决定书》,通知该单位携带原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换领新许可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延续决定书》。
分公司申请延续备案的参照以上流程处理,准予备案延续的,出具《受理备案书》。
(四)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办理注销的流程
1.依据《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许可机关内部制作劳务派遣《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放入档案内。许可证的注销日期为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
(六)许可证到期注销之后办理新申请许可的流程与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许可证到期注销手续之后提出新申请许可的,应当先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查实确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后,要求单位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逾期未办理延续许可的情况说明;2.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全套材料,具体流程与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一致。
(七)延续办理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延续许可审批的日期,期限3年。
 
十、注销(撤销/吊销)手续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应提交材料为:
1.注销申请书(说明单位的注销原因、与职工工资、工伤、社保的结算情况);
2.劳务派遣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职工花名册、社保结算单和劳务费发票清单(没有经营业务的,提供税务零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表)
6.社保劳务派遣分列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五)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分公司报告手续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报告许可机关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受理报告表;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营业执照。
 
十二、监督检查
(一)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
1.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2.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处(科)室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3.核验材料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劳动关系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8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简化如下: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3)上年度12月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6)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保登记证副本、2017年12月社保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等);
(9)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A4纸复印件并盖公章。
4.核验流程
(1)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属管辖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2)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其中,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应告知单位先办理相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3)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②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③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④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⑤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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