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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劳动关系领域审批服务事项管辖

2020-03-21    作者: 希明财务

关于调整苏州市劳动关系领域审批服务事项管辖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人社服务,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保〔2018〕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劳动关系领域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苏人保监〔2018〕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劳动关系领域特殊工时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评定等事项的管辖权限调整公告如下: 
    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殊工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评定工作的管辖权限,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受理。市属国有企业和驻苏州的中央、省属企业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以上管辖权限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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